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鉴于国家出台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我院积极响应,在对我院2016至2018年度纳税情况评估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了2016、2017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全部申报及备案等工作,并追溯调整2016年和2017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实现了我院的依法纳税和科学筹划,充分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有效缓解了单位的资金压力,为企业提质增效奠定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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