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部门全体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集中进行数据采集与归集、资料搜集与整理、税务审核与鉴定等工作。日前,财务审计部向税务主管局成功提交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并通过审核,对我院研发投入费用加计扣除,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疫情对我院资金压力的冲击,为研究院体质增效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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