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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1  文章作者:马悦

    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院在本次“营改增”政策范围内,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可按6%进行进项抵扣。而“营改增”以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为5%。在无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多缴纳1%(不含地税部分)。

    税改后,为了减少我院各项目的税负,各部门在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同个人等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往来,应尽量要求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各项目的应纳税金。望各部门在同外单位业务往来中积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及项目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政策强调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的时间为180天(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计算)过期作废。因此各部门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回院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提交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避免造成当期增值税无法抵扣、多缴和发票遗失、作废等情况发生。

    对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望各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如有疑问及时联系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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